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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志勇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琳百货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琳百货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538号原告:余志勇,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龙泉西路*号。经营者:张叶媚。原告余志勇���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琳百货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余志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志勇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顺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