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庞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033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夏某,男,199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庞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27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