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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79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经常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