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永武与李如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武,李如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武,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如桂,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永武与被执行人李如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