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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颜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道军,刘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道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洋,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铁,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道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湘010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道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道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道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上诉人颜道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唐亚飞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