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之寅与被执行人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寅,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之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闸湾村一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74********。被执行人:李泽,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一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87********。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276号申请人张之寅与被执行人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12062元、执行费8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企业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被执行人李泽长期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李泽,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李泽移交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