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华蕴伟与胡耀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蕴伟,胡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117号申请人:华蕴伟,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贤,男,1952年9月9日出生,系华蕴伟父亲。被申请人:胡耀生,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华蕴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耀生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蕴伟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耀生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