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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飞与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李阁,李品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初82号原告张飞,男,生于1979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宗科,主任。委托代理人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阁,女,住淅川县。第三人李品颖,女,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李阁、李品颖房屋征收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登记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李阁、李品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