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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乾洲,苏宇,赖淮凯,黄昌景,张群英,应华锦,连丽洪,刘荣雪,李洋娣,张昌潮,张财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900号申请执行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永顺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66598156G。法定代表人黎宗禄,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东东天后城市至尊11号楼71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09136715-7。法定代表人冯乾洲,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乾洲,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苏宇,女,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沙县。(系冯乾洲之妻)被执行人:赖淮凯,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黄昌景,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张群英,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区。(系黄昌景之妻)被执行人:应华锦,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连丽洪,女,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沙县。(系应华锦之妻)被执行人:刘荣雪,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李洋娣,女,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沙县。(系刘荣雪之妻)被执行人:张昌潮,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沙县。被执行人:张财姬,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沙县。(系张昌潮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乾洲、苏宇、赖淮凯、黄昌景、张群英、应华锦、连丽洪、刘荣雪、李洋娣、张昌潮、张财姬(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05600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珊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