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海龙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龙,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760号原告:孙海龙,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丹,女,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孙海龙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孙海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