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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海龙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龙,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760号原告:孙海龙,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丹,女,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孙海龙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孙海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