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宗明、邹本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明,邹本斌,车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明,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邹本斌,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车志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明与被执行人邹本斌、车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 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