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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能樑与吴杰、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樑,吴杰,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597号原告王能樑,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胡茂忠,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司机,住瑞昌市。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里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3291119Y。法定代表人刘德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北路59号相王府邸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46786441D(1-1)。主要负责人刘山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王能樑与被告吴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淮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能樑的委托代理人胡茂忠,被告吴杰,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玉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合计203403.7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10时15分,被告吴杰驾驶皖XXX**重型货车,行驶至瑞昌市双塔—黄金55公里50米路段时,与同向原告驾驶的施工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瑞昌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95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15000元。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被告吴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请求一并处理垫付的36000元医疗费,同意承担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提出的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外非医保用药10%。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未予答辩。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辩称,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外扣除非医保用药10%,对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按农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财产损失按公司定损1500元计算,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系驾驶施工车时受伤,证明其从事建筑业;被告提交定损单,证明车辆损失1500元;原告居住的瑞昌市××乡××组在瑞昌市城区范围。本院认为,被告吴杰因过错侵害原告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6000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95元,营养费1900元,合计63899.92元,由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53899.92元,由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90%即48509.92元,被告吴杰承担10%即5390元;2、原告诉称自受伤住院(2016年10月10日)至评残前一日(2017年2月26日),误工170日,误工费13863.93元(46646元/年÷360日×170日),该计算明显有误,本院确认原告自受伤住院(2016年10月10日)至评残前一日(2017年2月26日),误工136日,误工费17432.93元(46146元/年÷360日×136日);3、原告居住于城区,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53000元(26500元/年×20年×10%),护理费1183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3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交通费400元;初次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吴杰承担,其他损失由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予以赔偿。鉴于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费用2300元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6172.78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8509.92元,剔除其支付的鉴定费用2300元,合计132382.70元。被告吴杰支付医疗费36000元,剔除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390元,承担鉴定费13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94元;被告天安财险淮北公司应给付被告吴杰26316元,赔付原告106066.70元。因被告吴杰在本案中实际赔付了相关费用,故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能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106066.70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杰垫付医疗费2631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1元,由原告王能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深林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