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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胜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62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胜罗,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苏桂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胜罗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胜罗及其辩护人苏桂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邓胜罗无证驾驶陕FZ56**轻型货车行至西乡县城碾路2km+200m处(往县城方向),因夜间超速行驶将前方行人王某撞倒在地,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胜罗即拔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经西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胜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胜罗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122案件信息表、现场驾驶员手机报警记录照片、报警时间说明、西乡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派车存根复印件,邓胜罗C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运输证复印件、西乡县交警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成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光盘,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及车辆照片、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证明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杨某、吴某、杨某1、谭某、祝某、周某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胜罗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夜间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为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胜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