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1924李万丰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丰,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11924号原告:李万丰,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梅,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琪,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蒋梅芳。原告李万丰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金鑫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丰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8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47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为被告厂房、办公室铺设地砖,原告带领其他几名工人在被告厂房内施工一个多月,于2016年2月完工。经核算,此次工程施工劳务费共53000元。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尚欠4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无法承兑的15000元空头支票,原告至今未领到拖欠的劳务费。被告金鑫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根据受被告委托在星华产业园提供劳务相关工作量及单价,出具2016年3月15日《星华产业园(瓦工清单)》一份,反映:1、卫生间墙地砖9045元;2、1-3楼办公区地砖23030元;3、两边楼梯地砖6215元;4、踢脚线3320元;5、5个卫生间清理做防水900元;6、5个卫生间墙面粉刷1200元;7、5个卫生间做防水地面保护层400元;8、卫生间砌粉安装蹲便器1200元;9、原老卫生间墙面铲除重新粉刷900元;10、楼梯侧面粉补、原老面补平、门角粉刷600元;11、踢脚线墙面铲除840元;12、1F老卫生间墙面瓷砖修补300元;13、今年来3F、2F水泥黄沙砖头不够我们自己挑上楼800元;14、增加大门台阶贴大理石1000元;合计48750元+1000元=49750元。2016年5月30日,苏州金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月公司)为被告开具金额为50000.0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应税事项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灰)。2016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及交付金额15000元的交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票号30103226/07427709,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付款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原告,用途为劳务费。审理中,原告陈述: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原告受被告聘用从事苏州工业园区星华产业园铺贴墙地砖等瓦工工作,原告带七八个工人一起施工。《星华产业园(瓦工清单)》中的劳务费49750元,因被告已付5000元,故原告认可被告结欠44750元。实际上原告另有3000多元劳务费,因原告未留存清单,且被告经营状况恶化未必能履行判决,故原告不再主张。原告应被告要求,委托朋友经营的金月公司向被告开具了50000.01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所载应税事项并非真实情况,但发票能印证原告主张的劳务费49750元,发票原件已给被告。2016年9月16日转账支票系空头支票,原告未能取款。以上事实,由星华产业园(瓦工清单)、转账支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星华产业园(瓦工清单)》向被告主张劳务费49750元,其提交的转账支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庭审陈述能够印证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为被告施工,被告应付原告劳务款4975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5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4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万丰44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人民陪审员 葛恒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