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张茯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茯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027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滔,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茯苓,女,193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张茯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