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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与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66号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平巷**号附*号。经营者: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该租赁站业务经理。被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古杏路8号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厂区内8号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50856U。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号立案。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6116元,减半收取8058元,由原告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魏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