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姚彬与冷春晖、王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彬,冷春晖,王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09号原告:姚彬,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章伟,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春晖,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芹,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姚彬与被告冷春晖、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姚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姚彬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