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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凯与罗萍、熊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罗萍,熊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75号原告:王凯。被告:罗萍。被告:熊建华。原告王凯与被告罗萍、熊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子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