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凯与罗萍、熊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罗萍,熊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75号原告:王凯。被告:罗萍。被告:熊建华。原告王凯与被告罗萍、熊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子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