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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汉杰与被告王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杰,王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996号原告:徐汉杰,男,194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忠霞,女,194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汉杰与被告王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徐汉杰诉称,2014年11月,被告借原告10000元,2015年4月9日归还了5000元及利息,尚余5000元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归还利息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忠霞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女儿在莲湖区的住址,经法院邮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退回。后经法院调取,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未央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莲湖区居住。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住所地位于碑林区,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