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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利敏与呼和浩特市佳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敏,呼和浩特市佳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红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77号原告:沈利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董金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叶亭,总经理。被告:张红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沈利敏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沈利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利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利敏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