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熊云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云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云华,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云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19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代理检察员何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熊云华饮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载蔡某1自漳州市沿福昆线往漳浦县方向行驶至福昆线344KM+980M路段时,与谢某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蔡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蔡某1系多部位符合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熊云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熊云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96mg/100ml。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云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熊云华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云华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搭载蔡某1,从漳州市区沿福昆线往漳浦县方向行驶,途经福昆线344千米又980米处,即漳浦县官浔镇花博园路段时,未能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其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与谢某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蔡某1因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熊云华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熊云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96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熊云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死者蔡某1的妻子朱某1、女儿蔡某2及母亲许粒色起诉被告人熊云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交通庭已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熊云华赔偿朱某1、蔡某2及许粒色因蔡某1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5964.42元。被告人熊云华已支付人民币23500元,尚有人民币122464.42元未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熊云华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熊云华到案经过的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死者蔡某1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7)闽062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1、谢某、朱某2、黄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关于涉案车辆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及漳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云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能谨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云华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云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死者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熊云华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其在法庭上补充认定被告人熊云华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及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云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八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