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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源粘合剂有限公司与李振刚、赵春波、长春市柏纳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源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刚、赵春波、长春市柏纳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18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天源粘合剂有限公司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源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