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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13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XXXX。负责人:马永平,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王亮。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之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 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益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