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马银平。被执行人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研和工业园区。负责人马圆。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本金34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00元、保全费2261.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4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00元、保全费2261.00元。被执行人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宏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本金34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00元、保全费226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