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与王新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王新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406号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中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南,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江林(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环城北路红锦苑小区B幢13-14号。负责人:徐玲,系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浩(特别授权),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777号站房三楼。法定代表人:许镇涛,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康(特别授权),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为与被告王新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诗涵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蔡诗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