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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洋与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洋,王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洋,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东,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3XX****XX。再审申请人张洋因与被申请人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海金审判员 李长明审判员 张   广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