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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振陆与贾福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陆,贾福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640号原告李振陆,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贾福振,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陆与被告贾福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陆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振陆负担。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茗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