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加梅、蓝如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梅,蓝如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加梅,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执行人:蓝如坚,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加梅与被执行人蓝如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蓝如坚向申请执行人刘加梅赔偿人民币13426元,承担诉讼费131元及执行费101元。截止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蓝如坚未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蓝如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锡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