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异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启国与曼殊莎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彭启国撤回变更申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国,曼殊莎华餐饮有限公司,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131号申请执行人:彭启国,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曼殊莎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负责人:谢波,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谢波,系襄阳市樊城区波仔湾西餐厅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彭启国与曼殊莎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启国向本院申请变更。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曼殊莎华餐饮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启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彭启国在向本院申请变更后,被执行人曼殊莎华餐饮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启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启国撤回变更申请。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施愉乐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