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晓军与林艺彬、李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军,林艺彬,李贱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110号原告:黄晓军,男,住河源市。被告:林艺彬,男,现住址不明。被告:李贱娣,女,现住址不明。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艺彬、李贱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6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林艺彬向原告黄晓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立有借条,因林艺彬与李贱娣是夫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共同承担。现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艺彬未答辩。被告李贱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向卡号xxx的银行卡账户转账92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向上述卡号账户转账48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向卡号xxx的银行卡账户转账48000元,合计188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收款账户均为被告林艺彬所有,借款时共扣除利息12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林艺彬向原告立下一份《借条》,载明:“兹借到黄晓军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其中贰拾万元整,月息为人民币肆分,另壹拾万元整不计息。本借条的债权人黄晓军可自由转让他人,本借款人不得有异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艺彬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林艺彬立具的《借条》载明借到原告借款30万元,其中原告借款时已扣除的利息12000元,不能作为借款本金予以认定,本院认定被告林艺彬实际借款金额为188000元,另外10万元应为所欠利息经结算转为借款。被告林艺彬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8000元及结欠的借款10万元。原告请求的利息1.6万元,经本院核算,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林艺彬与李贱娣属夫妻关系,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李贱娣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艺彬、李贱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艺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晓军借款288000元及利息1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32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林艺彬负担8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邱兴龙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