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庆杜与方永全、黄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杜,方永全,黄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庆杜,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永全,男,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秀英,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杜与被执行人方永全、黄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永全的养老金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黄庆杜与被执行人方永全、黄秀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庆杜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永全养老金账户的冻结,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永全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