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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李宇晗、李雨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李宇晗,李宇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民初696号原告:李岩,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汪清县。被告:李宇晗,女,2003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汪清县。被告:李宇霏,女,200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陈永霞,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原告李岩与被告李宇晗、李宇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被告李宇晗、李宇霏法定代表人陈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岩于2016年12月19日19时20分在南山街医院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汪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了处罚,吊扣驾驶证6个月,并将准驾车型A2A3降到A3B1B2。原告无资质驾驶原来的车辆。原告的吉H650**车只能雇司机开车,雇佣费用每月3200元,该事实有汪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雇佣司机李树膘证明。原告经营客车,汪清县物价局评估收入4097元,其中3000元是司机的工资,应当在月收入4097元中扣除。况且,该车是原告个人的私家车,在月收入中按规定还得雇车长卖票。给车长的工资每月1500元。即便是物价局评估是客观月收入,实际情况下,因该线路车辆比较多,上座率很少上满座。假设月收入4097元,扣除雇佣司机3200元后,再扣除车长1500元。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李宇晗、李宇霏辩称,不同意降低抚养费,因为原告说的月收入4000多元是扣除司机的工资了,原告月4000多元是纯收入,而且连乘务员的工资,油钱,修车费用等成本都已经扣除了,原告的驾驶证已经可以正常使用了,原告说因为酒驾降级了,现在已经暂扣满6个月了,完全可以开车了,这还不包括燃油补贴,当时鉴定的时候没有包括,2015年的燃油补贴是25019元,而且离婚的时候,家里还有养鱼池,当时都没有算在这里面。李岩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19日汪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2月23日汪清县交警大队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超分暂扣驾驶证证明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21日李宇晗、李宇霏的父母李岩、陈永霞在汪清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李宇晗、李宇霏均有陈永霞直接抚养,李岩向李宇晗、李宇霏每年各支付抚养费10000元。因抚养费纠纷,2016年李宇晗、李宇霏向李岩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6)吉242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岩自2017年1月起每月25日之前分别向李宇晗、李宇霏各支付抚养费1596.83元。给付李宇晗至2021年11月止;给付李宇霏至2025年12月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9日李岩因酒驾被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故李岩提起降低抚养费诉讼。另查明,现李岩的驾驶证已经取回,并且仍可以驾驶其经营的客运车辆。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限已经由本院于2016年末作出判决,现虽然原告因酒驾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并且现已经到期取回驾驶证,没有重大的情势变更,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青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