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心庆与程永海、郑银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心庆,程永海,郑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心庆,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钟庄行政村腰李庄***号。被执行人程永海,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程滩行政村程***号。被执行人郑银民,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郑卞行政村郑卞161号李心庆与程永海、郑银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程永海赔偿李心庆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437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9元;郑银民赔偿李心庆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4487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1元。李心庆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永海、郑银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永海、郑银民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程永海有病,临泉县拘留所拒绝收押,郑银民全家外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