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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虹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虹,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刘虹,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法定代表人:陈爱锋,职务不详。刘虹与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6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虹于2017年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差额16597.7元及克扣工资700元,共计17297.7元。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虹申请执行标的17297.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6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虹发现被执行人���京达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