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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学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79号原告:吴学征,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霞,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学征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旭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