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鲁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215号原告:鲁某,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南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鲁某与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鲁某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宪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