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与蔡阿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蔡阿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643号之一原告: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主要负责人:蔡扁仔,该小组组长。被告:蔡阿水,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与被告蔡阿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平和县山格镇隆庆村第八组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彩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