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闫志鹂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闫志鹂,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小斐,桐柏环球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终95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志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伟,该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桐柏环球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小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于小斐。上诉人张志与被上诉人闫志鹂、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一审第三人桐柏环球自来水有限公司、于小斐为工商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8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8行初3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乐敬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