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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学军与虞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军,虞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469号原告:杜学军,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虞亮,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杜学军与被告虞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杜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砖款474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学军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姓名,但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故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该案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学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满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