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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银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兵、胡和平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银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兵,胡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银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员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A东220。法定代表人:黄正稿。被执行人:陈兵,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胡和平,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银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顺法容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兵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支票款203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463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兵名下有粤X×××××号车辆,另案查封但未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理。陈兵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胡和平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为陈兵所欠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陈兵在期限内未能履行,本院依法追加胡和平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了其名下在容桂街道龙涌福源工业区6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陈兵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当天支付58000元,余款于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本案已执行标的71526.19元(含执行费3026.19元、评估费5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822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5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以及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