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刘XX,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县新奇食品有限公司,垦利县科艺电子有限公司,东营凝易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苏叶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红,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县新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花,经理。被执行人:垦利县科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克苓,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凝易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光,经理。被执行人:苏叶亭。申请执行人张伟诉被执行人刘XX、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县新奇食品有限公司、垦利县科艺电子有限公司、东营凝易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苏叶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垦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刘XX、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偿还借款200万元。二、被告刘XX、东营市晨起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支付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东营市垦利县新奇食���有限公司、垦利县科艺电子有限公司、东营凝易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