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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杨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景文华18幢。法定代表人:龚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少英,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物业费9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杨少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