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籍永学与钱辉、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籍永学,赵春阳,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籍永学,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恒泰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被申请执行人:赵春阳,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粮库家属楼二单元102室。被申请执行人:钱辉,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蒙老粮库家属楼二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籍永学与钱辉、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赵春阳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春阳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粮库家属楼2单元102室(产权证号06201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