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纪广兰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广兰,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3271号原告:纪广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原告纪广兰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广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要素:1、合同主体:原、被告;2、签订时间:2011年8月20日;3、房屋位置:蜀山区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5幢商204室;4、房屋总价:615845.04元;5、产权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若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二、合同履行情况:2011年8月30日原、被告进行交房结算,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开具办证费37720元的收据。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信旺.华府骏苑5幢商204室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办证费用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纪广兰办理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5幢商204室的房屋产权证,办证费用由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姣姣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