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志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武,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交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交口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4月15日凌晨6时许;2017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2、地点: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山西剧院内的”玛雅网咖”内;太原市迎泽区柴市巷”8090网咖”内。3、手段:秘密窃取。4、赃款或赃物:盗窃被害人张某金色苹果手机6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29元;盗窃被害人樊某人民币400元,金色红米3S手机一部及邮政储蓄卡一张,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82元。5、退赃情况: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二被害人。6、在案证据: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被害人张某、樊某报案材料,被告人李志武供述及交代材料,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被盗赃物照片,视频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李志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李志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4、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效民陪审员 任思洁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繁蓉速录员 聂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