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