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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