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雪梅与杜先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梅,杜先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22号原告:周雪梅,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先学,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梅与被告杜先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雪梅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