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红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76号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理人:孟群,公司经理。被告:陈红梅,女,1975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