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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鸿志幼儿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鸿志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7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鸿志幼儿园。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花都港湾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毛英英,该幼儿园园长。再审申请人李林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鸿志幼儿园(以下简称鸿志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林申请再审称:李林2007年5月到郑州鸿志学校工作,2012年被郑州鸿志学校校长安排到鸿志幼儿园工作至2013年9月,鸿志幼儿园违法解除了李林的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对李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李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林要求鸿志幼儿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鸿志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鸿志幼儿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林与鸿志学校直到2013年8月还存在劳动关系,故生效判决对李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