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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张西贺与王宜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贺,王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西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双沟村火庄**号,身份证号3421271967********。被执行人:王宜才,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段郢村三古楼**号,身份证号3421271963********。本院在执行张西贺与王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王宜才全家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搜索“”